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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女子捡手机被刑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7 08:40:00    

近日,赤峰市松山公安分局玉龙派出所破获了一起出租车内“捡”手机盗窃案,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女)刑事拘留。

“警察同志,我手机丢失了,你们帮我找找吧……”3月初,玉龙派出所接到市民曾先生报警,称其在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新买没几天的手机遗失,价值一万余元,联系司机寻找但未找到,于是向警察求助。

接警后,民警立即调取车载监控,发现曾先生下车时,手机掉落在后排座椅上,被随后乘车的一位女性乘客拿走。民警根据这一线索及当晚出租车行驶轨迹开展调查,经技术研判与实地走访,终于确定了盗窃嫌疑人刘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将其抓获归案,当场追回曾先生丢失的手机。

直到被抓,刘某一直认为自己只是在出租车上“捡”了个手机,怎么可能涉嫌犯罪?在民警耐心地普法教育下,刘某才逐渐意识到,她在出租车上“捡”手机的这种行为实际就是盗窃行为。经鉴定,盗窃手机价值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松山公安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哎!都是贪心惹的祸!”面对法律惩处,刘某表示后悔不已。

读到这里,大家可能都会疑惑,明明是“捡”的手机怎么就变成盗窃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上的物品并不是无人看管。本案中,曾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遗忘在车上,出租车属于出租车驾驶人控制的空间,因此,出租车司机对曾先生遗忘的手机形成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具有临时保管义务,享有临时占有权。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第三人,发现手机后私自拿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侵害了出租车司机的临时占有权益,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经价格鉴定已到达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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