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条、银行工资账单、工资卡等。
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招工招聘记录
登记表、报名表、入职表等。
考勤记录
考勤卡、打卡记录、考勤表等。
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缴费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其他相关证据
出入证、工作记录、出差证明、加班证明等。
与用人单位的交涉记录
录音、书面沟通记录等,以证明辞退事实或单位拒不出具辞退证明。
其他文件
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文件、代表单位签订的文件等。
单位开具的证明
如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
在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中,劳动者应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还可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收集证据,例如与用人单位交涉的录音、同事的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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