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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解除劳动关系”就离世 法官帮解“工伤难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6 16:23:00    

张三(化名)是某公司的职工。2023年8月,张三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绞伤,经认定,张三为工伤。但不幸的是,去年3月,张三突然去世。而他的家人想要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还没有办理……最后,法院巧用雇主责任险破局,让张三一家人和公司达成和解。

据了解,张三的儿子、妻子申请仲裁裁决,请求公司支付共计49万余元。然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张三在伤残鉴定前猝然离世,使得这个法律要件成为横亘在权益主张前的天堑。去年11月,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等共计10万余元。但张三的儿子、妻子对这个结果不认可,于是向岫岩法院提起诉讼。哈达碑人民法庭副庭长吴迪受理了此案。

吴迪从庭审优质化“小切口”入手,通过庭前两轮的诉答文书及证据交换,明确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三个一次性补偿”(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得到支持。随后,吴迪向原告方出示类似判例,并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提出的11项诉求中,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明确法律依据,依此标准原告可能仅获10万余元赔偿。在吴迪的释法明理下,原告的期待值大大降低。同时,吴迪也向被告方释明,需重点审查劳动者与企业是否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

因为本案中,劳动者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前死亡,劳动者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吴迪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工伤保险“三个一次性”制度所保护的核心利益是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其本质是通过经济补偿实现对工伤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存与发展能力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本案不能机械司法。

经过与原告、被告的多次沟通得知,本案有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最多能够赔偿24万元。为减轻企业赔偿压力,提升劳动者获赔额度,吴迪与岫岩法院特邀调解员、全国人民调解专家文需雁组成“清枫”调解小组,以保险为突破口,创新提出“雇主责任险赔付+企业补偿”组合方案。经反复协商,双方就本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达成调解。

这起看似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因劳动者意外离世的时间节点特殊性,演变成对司法智慧与人文关怀的深度考验。通过创新审理思路,巧用雇主责任险破局,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这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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