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证明曾用名,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如有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手写委托书。
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如果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则此证明可省略)。
前往户籍地派出所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填写申请
在派出所填写曾用名申请表。
等待审核
公证员和主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在派出所窗口办结。
公证和认证 (如果需要):
如需办理公证,前往当地公证处,提供所需材料进行公证。
公证后,可能需要外交部认证和公安局认证。
领取证明
完成所有认证手续后,领取曾用名认证的相关证件。
请注意,以上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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