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应遵循以下程序:
召集与通知
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会议应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代表,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与。
会议人数与参加条件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会议召开时,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会议程序
宣布开会:会议主持人(村委会主任)宣布会议人数,确认会议有效。
报告上次会议决定:报告上次村民代表大会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提出议题: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讨论和审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表决与通过:表决方式视议题性质而定,重大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一般性议题可用举手表决。
小结:会议主持人对会议成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并提出下次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条件和表决通过条件。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及时召开。
其他注意事项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会议所作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以上程序旨在确保村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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