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公租房的情况通常包括:
转借或转租:
承租人未经允许将公租房转借或转租给他人。
改变用途:
承租人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用途。
破坏或装修:
承租人对公租房造成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
违法活动: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闲置: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其他不符合条件:
如承租人的收入、资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
收回公租房的法律依据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如果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退公租房有助于提升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保障公租房的使用效益和维护。清退过程中,政府会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资源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或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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