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申诉、转办、交办或自行发现等途径,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错误。
决定提出抗诉:
审查后,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符合抗诉条件,应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制作抗诉书:
一旦决定提出抗诉,检察院需要制作抗诉书,并附上必要的审判和检察卷宗,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派员出席法庭: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提出抗诉的检察院也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
审查再审判决或裁定: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或裁定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需对这些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
抗诉可以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方式提出。对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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