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内容如下:
赔偿主体
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
受害人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首负责任制
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具体责任方。
赔偿范围
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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