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方式
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而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负责接收工作。
军人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领取方式
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一式三份,分别存档、交给本人用于办理职业年金接续手续、邮寄至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
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银行账户。
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缴费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返回城乡的领取方式
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一式三份,分别存档、交给本人,并将补助资金交给本人。
安置后,若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本人将其中一份缴费凭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若到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工作或返回城乡,补助资金由个人支配使用。
达到退休条件的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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