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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男子称遭遇“AB”贷续:警方不予立案,此前曾将案件退回法院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2-24 20:52:00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山东临沂男子称自己遭遇“AB”贷一事,近期有了新的进展。

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吴翔(化名)向澎湃新闻表示,当日收到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发来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表示,经审查认为此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山东临沂男子吴翔反映称,2024年4月,他在偏执型精神疾病发作期间,被朋友陈某及众合银华临沂二公司工作人员等人以“联合授信”为名,在威海商业银行办理贷款50万元。在贷款审批及发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核他的精神状态,就签订了贷款合同。其后这50万元分两次转给了陈某,陈某又分两次转给众合银华的孙经理10.25万元“手续费”。

吴翔认为,自己遭遇了“AB”贷骗局。“AB”贷,一般是指借款人A因为信用不良或无法满足贷款条件,找到一个信用良好的人B作为借款人名义申请贷款。在贷款申请过程中,A会要求B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一旦贷款成功,A会使用贷款资金,而B则要承担还款责任。

威海商业银行表示,吴翔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并无提及自己的患病情况且提供的资料完整、合理。在发放贷款前,银行客户经理已对贷款事项进行提醒。众合银华临沂二公司工作人员也称该过程不存在违规。

2024年11月4日,吴翔通过法院起诉陈某,郯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贷款中介机构联系有贷款需求但征信不良的被告陈某,并将被告陈某约到中介机构面谈,以被告陈某征信不良、需要请求担保为由,诱骗被告陈某联系其同学即原告吴翔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实则由原告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交由被告陈某使用,中介机构从中收取高额费用,该行为存在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嫌疑,涉嫌经济犯罪。

2024年11月29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法制大队答复郯城县人民法院称,该院移送的吴翔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介机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请补充中介机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交付财物的相关证据。该大队将案件退回了法院。

2025年2月8日,吴翔收到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回执,显示报案已经由兰山公安机关受理。次日,陈某对澎湃新闻表示,其正在和中介机构沟通还款事宜,会对吴翔进行还款。

对于目前临沂兰山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吴翔表示将会申请复议。他称,陈某去年曾还款6万元,近期并未有任何还款。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缪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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