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风险金的比例一般是 总工程造价的3%。尽管《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数额,但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3%,大多数工程都遵循这一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进行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剩余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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