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管辖是指 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且并案管辖的结果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对这三个机关的法定授权范围。
并案管辖在性质上属于管辖权的合并,它是对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和突破。在诉讼法上,并案管辖可以产生一种“绑定”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案管辖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人犯数罪:
当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时,这些罪可以由同一个机关进行管辖。
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这些案件可以并案处理。
关联犯罪:
多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
通过并案管辖,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重复劳动,并有助于更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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